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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在中国》惹官司

1999-04-14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近日,在国内外出版过16本专著的青年学者、畅销书作家方刚被人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了法庭。这宗名誉权官司,起因是方刚1995年4月出版的《同性恋在中国》一书中的一句话——“这家歌厅的经理是位30多岁的男同性恋者”。18个字索赔6万元,可谓是字字千金。据称,这是我国第一起涉及同性恋问题的名誉权纠纷。

原告·诉状

据服务导报报道,本案原告徐先生,现年42岁,无业。据了解,徐先生几年前,曾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1993年在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主办的爱滋病预防热线担任义务咨询员。

徐先生在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诉状中称:

1995年4月份,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了方刚的著作《同性恋在中国》一书。书中第50页部分段落把原告描写成一个同性恋者。原告受到亲属、朋友的猜忌、责难、疏远,交往一年之久且准备结婚的女友离原告而去,朋友之中无人再和他交往,原告的生意一落千丈,正常的工作无法进行。本书的出版流传广泛,通过香港天地出版公司发行到境外,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精神摧残。至今原告没有职业、成家、朋友,无法过正常的生活。

那么,《同性恋在中国》一书的第50页到底写了些什么呢?以下是笔者从此书第50页摘录的主要内容:

情人节,一个渐渐被中国人熟识的字眼。1993年的这一天,当许多男青年在花店里买一束玫瑰送给自己女友的时候……在北京西单一个小歌厅里,一件具有特别意义的事情正在发生着。这便是“男人的世界”文化沙龙的第五次活动。

这家歌厅的经理是位30多岁的男同性恋者,热线的义务咨询员。情人节这天下午,这家歌厅谢绝任何顾客,门窗紧闭,从下午2点到5点,成了男同性恋者的世界。……

据了解,原告已向法庭提交了3份证据,一份是当年其担任歌厅经理的任命通知;一份是北京安定医院1998年10月9日给其作出的诊断,只有4个字:“妄想状态”;另一份是证人出据的文字证言,证人称自己是1993年2月14日活动的参加者,后来看了《同性恋在中国》一书,知徐是同性恋,不再与其来往。

本案焦点

方刚和本案的另一被告——吉林人民出版社是在今年3月上旬接到起诉书的。作为《同性恋在中国》一书出版单位的吉林社经紧急磋商,已决定同方刚携起手来联合应诉。

北京民正律师事务所的刘江律师听说此案后,主动提出为方刚提供包括出庭辩护在内的全过程免费法律服务。双方很快便达成共识,签署了委托协议。

从目前情况看,原告想证明其书中提到的那位经理并不困难,难点在于其要证明起诉书中罗列的侵权后果,恐怕要经历一个艰难的举证过程。方刚的律师刘江先生说,原告在诉状中并没有承认或者否认同性恋身份,作为被告一方也不想在法庭上证明这一点,他的辩护焦点就是要证明同性恋与异性恋是平等的,说一个人是同性恋并不会对其名誉构成侵害。要证明这一点,他必须从法律、社会道德规范、医学、性社会学以及精神和心理等多个角度阐述同性恋问题的合情合理合法。其艰难可想而知。

在记者采访时,作为被告的方刚对原告徐先生的诉讼表示难以理解。他说,既然徐先生作为一个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的人士,参与过为包括同性恋者在内的困惑者提供服务的热线工作,且还在自己管理的歌厅为同性恋者组织过活动,那么,他何以也会认为同性恋是不名誉的事情呢?

被告方刚

现年31岁的方刚是一位客居于北京以写作为生的自由作家。他对本案的态度主要有两点:其一,书中没有出现原告姓名与工作单位,任何人无法仅靠阅读此书得出原告是同性恋者的印象,除非那次活动的参与者,而那天的参与者仅为同性恋者和为同性恋者做工作的人士,均不可能对一个同性恋者采取歧视态度;其二,原告的对号入座是否属实另当别论,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同性恋者不是罪恶的不名誉的,全书都在反对任何对同性恋者的偏见,相关事件亦完全是正面描写,对歌厅经理及那次活动给予了极高的正面评价;所以自己的文字对当事人不构成名誉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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